中央文明委印发《全国文明家庭激励与管理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20-06-24

中央文明委关于印发《全国文明家庭激励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全国文明家庭激励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20624       

 

 

 

 

 

 

 

 

 


 

全国文明家庭激励与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全国文明家庭的榜样引领作用,巩固文明家庭创建成果,加强文明家庭动态管理,根据中央文明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示范带动

 

第一条 全国文明家庭是中央文明委授予的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荣誉称号,是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的带头践行者,具有广泛的感召力、影响力、引领力。

第二条 全国文明家庭应做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表率,做学习贯彻《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表率,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在重大事件、重大挑战面前,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做好榜样示范、勇于担当奉献。

第三条 全国文明家庭应自觉加强家庭文化建设,坚持爱国守法、遵德守礼、平等和谐、敬业诚信、家教良好、家风淳朴、绿色节俭、热心公益的基本标准,涵养好家教,传承好家训,建立体现传统美德、符合生活实际的新时代家规,带动亿万家庭以德治家、以学兴家、文明立家、忠厚传家,努力建设新时代家风文化。

第四条 全国文明家庭应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带头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环境。自觉树立文明交通意识,带头依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做到勤俭节约、文明餐饮、适度消费,婚丧嫁娶操办从俭、不铺张奢华,为推动移风易俗、建设美丽家园作出贡献。

第五条 全国文明家庭应带头依法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的家庭教育、健康公益、亲子娱乐、邻里文化、体育健身、摄影书画、厨艺展示等活动,促进邻里团结,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努力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第六条 全国文明家庭应积极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带头参加拥军优属、慈善捐赠、义务劳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社区服务等公益活动,争做邻里互助、扶贫济困、生态环保、养老助残等活动的带头者。

第七条 全国文明家庭应发挥家庭成员中党员干部和典型人物的表率作用,带头坚定理想信念、遵守法律法规、践行公序良俗,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增强社会责任,引领广大家庭见贤思齐、崇德向善。

 

第二章 礼遇关爱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委和中央文明委成员单位结合实际,邀请全国文明家庭参加重大庆典、观礼、晚会、宣传等活动,积极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参观游览、文化服务、医疗保健、公共交通和城市入户等方面出台礼遇措施,进一步树立德者有得、好人好报的价值导向。

第九条 建立全国文明家庭走访慰问机制,采取登门看望、座谈交流和建立家庭数据库等方式,加大关爱力度,做到文明家庭出现重大喜事、难事、急事、病事和丧事等情况必联必访,进一步暖人心、聚民心、筑同心。

第十条 对文明家庭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家庭以及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及时关爱帮扶。倡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为文明家庭提供爱心扶助、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

 

第三章 学习宣传

 

第十一条 发挥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优势,结合重大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运用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互动访谈等形式,学习宣传全国文明家庭的先进事迹,发扬光大全国文明家庭的精神内涵,教育引导人们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营造崇尚、学习、争当文明家庭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 引导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加大文明家庭宣传力度,通过微博、微信、微视、微电影、手机APP、公众号等,围绕开展家庭教育、分享家庭故事、展示家庭风采等,丰富创新宣传内容和形式,吸引各类社会群体特别是广大青年踊跃参与,扩大家庭文明建设的覆盖面、参与度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以全国文明家庭的人物、事迹等为原型,运用文学、影视、音乐、曲艺、短剧、动漫等形式,创作推出群众喜闻乐见、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文艺作品和文化产品,加强协调组织和扶持推广,讴歌先进、教育群众。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全国文明家庭的家风家教家训宣传展示,开展家庭巡讲、学习体验、作品征集、知识竞赛等群众性活动,制作刊播接地气、有新意、润心灵的家庭公益广告作品,弘扬家国情怀、传播家庭美德。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全国文明家庭每三年评选一届,实行逐级推荐、层级管理,严格审核、严格把关。每届期满后,全国文明家庭须经中央文明委复查确认后保留荣誉。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委和中央文明委成员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经本地区本系统推荐产生的全国文明家庭,做好联系指导、动态管理和服务监督,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深化文明家庭创建工作。

第十七条 中央文明办发挥统筹、协调、指导、督促作用,全国妇联立足职能优势、积极担当作为,发挥好最美家庭、五好家庭蓄水池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推动,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第十八条 建立全国文明家庭联系机制,主动掌握、适时更新家庭成员职业和生活等基本信息,定期征求公安、税务、计划生育、信用管理等部门意见。对于发生婚姻变化、成员增减等情况,要书面报告中央文明办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每年对属地的全国文明家庭至少座谈或走访一次,征询他们的意见建议,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状况和实际困难,勉励他们继续做好榜样示范。对于思想认识出现松懈或有不良苗头的家庭,通过座谈提醒、谈话教育等方式,及时予以引导和纠偏。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家庭,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绝不遮掩包庇,确保文明家庭的先进性。

第二十条 全国文明家庭成员以全国文明家庭名义参加当地的社会活动、宣传活动、团体活动等,须由主办单位向家庭所在地的地市级文明办报告并获得批准。参加全国性活动和涉外的宣传交流事项,须经省级文明办批准,并向中央文明办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全国文明家庭出现《全国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所列负面清单情形的,由负责推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委和中央文明委成员单位向中央文明办提交调查报告,经中央文明委核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牌匾证书。被撤销全国文明家庭称号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激励政策,不得参加今后的各级文明家庭评选。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全国文明家庭牌匾证书管理,牌匾证书由中央文明办统一制作,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复制或作不正当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和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